(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定座
  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至接收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第七条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三章 客 票
  第八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三)旅客姓名;
  (四)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五)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六)票价和付款方式;
  (七)票号;
  (八)运输说明事项。
  第九条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
  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第十条 客票的有效期为:
  (一)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十一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售票时应该认真负责。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安排旅客乘机为止。
    第四章 票价
  第十二条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相加计算票价。
  第十三条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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