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有成千上万种,但这个店家可能只经营几十种、几百种,你有选择哪个商品的选择权。还有服务方式,店家提供的是自助、点菜还是自助和点菜相结合的,是店家的自由,他不准你带酒水,也是他的自由;第三层含义是消费者有权接受不接受这种服务,就是说买还是不买,店家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是他的服务方式,对这种方式消费者可以选择接受还是不接受。
    一句话,一个消费者进到店家,买什么样的商品,接受什么样的服务,买还是不买,接受还是不接受,有自主选择权,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决定权和设置权。消费者如果不接受店家谢绝自带酒水的服务方式,给店家设置一个服务方式,接受客人自带酒水,这就不对了。
    从法理上说,不管是饭店还是餐馆,都是主体,人家开了饭店,你自带酒水,还不让人家收开瓶费,那他开店还干什么?我走遍了欧洲大部分国家,人家认为这个问题已经是惯例了,客人自带的矿泉水喝了一半,一进饭店,就把瓶盖拧住,喝这里的酒水和饮料。
    从情理上说,餐厅就是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来生存的。我想请问持不同意谢绝自带酒水意见的人,如果他家开了店,人家不喝他的酒水、不吃他的菜,他愿意吗?这酒店还开得成吗?
    从主权方面讲,进到一家店里,真正的主人是店家,消费者是“做客”的。就像你去一位朋友家做客,朋友说我们家不可以吸烟,你说这个规定不合理,我就是要吸,这肯定是不对的。
    张志军:我还补充一点,确实还有些网友想不通:我自己的酒自己喝难道还有什么错吗?这里有一个基本观念,就是你作为公民,你有公民的权利,但公民权和消费权是两个权利。你在家里吃喝没人管你,别人进来不许你喝,这是侵犯你的公民权。到饭店餐馆里吃喝是作为一个消费者,消费者的权益是法律规定的,不是没有限制的,是有前提的。北大经济系一位教授在一本书中举了一个例子:一个消费者到了批发商店里,如果要求批发商店将商品零售给他,这就是侵犯了批发商店的经营权利。饭店不能承担无限的责任,只要有权利,就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伤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规定的。
    原伟:酒店里有客房,客人在客房里喝自己的酒水没有人管,但是到专门卖食品、酒水的营利场所去吃喝,那酒店还提供这样的场所干什么?
    张志军:这就侵犯了商家的经营权。自然人和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经营权,这在宪法里都有。
    原伟:行使你的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网友:我承认在五星级酒店里是享受五星级的服务和环境,付费是应该的,但在二星级、三星级酒店里,我是在享受服务还是在忍受服务?
    张志军: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原则上讲,不管是五星级还是一星级,不管是涉外饭店还是一般餐馆,店家都在提供服务,消费者是在别人提供的经营场所里进行消费。至于是享受还是在忍受,就看消费者是怎么看的,因为服务很难评价。一位消费者认为好的服务,可能另一位消费者认为不好,如果忍受不自在,就不要忍受,最好找一个不用忍受的地方。特别是现在的社会,能够给消费者充分的自由选择权。
    原伟:一个小饭店只有一张台,与五星级的大饭店,都是平等的,有人家的主权。到五星级酒店不自带酒水能接受,到一个小饭店却不能接受,其实是进入了一个误区。
    网友:酒店有权利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但如果和酒店商量,消费者还是可以自带酒水的,是这样吗?
    张志军:如果双方商量,是有效合同的问题。一句话,可以谢绝和不谢绝的问题是单方面的。
    原伟:法律上说应该,就是必须要干,说可以,就是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
    张志军:我们没有禁止,只是强调经营者有可以谢绝的权利。就好像联合国的弃权票一样,弃权等于放弃我们的权利。店家有允许客人带酒水和不带酒水的权利,有些酒家说我不按《规范》做,根据市场情况自己决定,它有这个权利。
    原伟:权利可以行使或不行使,但义务必须履行。法律上的义务是必须做的,权利则可以放弃,有些店家不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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